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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立案標準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8.8K)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十一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立案標準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僱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僱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僱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