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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
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為人如果參與間諜組織、投敵叛變後或者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行為,意在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情況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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