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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量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量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檔案,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檔案,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專案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檔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