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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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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一條[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檔案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佔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1)信用評估師。企業信用應由信用評估師依據有關信用評價標準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信用評估報告或信用評價報告或信用評級報告,核實企業的信用狀況,不得高評或低評或虛評。

(2)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3)註冊會計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一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並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註冊資本,對於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情況,註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賬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眾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檔案應及時予以揭露,並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為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檔案,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本罪主體。

(5)其他人員。除上述四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為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託從事了評估師、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檔案,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為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檔案,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很多的犯罪罪名在《刑法》當中僅僅是一個籠統的規定,相關的立案標準還是規定在司法解釋當中的,比如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之下是可以對此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