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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 閱讀(3.03W)

(一)主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從“明知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規定來看,本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不作為,由於要認定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要求履行作為的義務為前提,而擔負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採取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義務的不能是一般公民,因此,只有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且擔負著該種義務的人員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在使用有危險的教育設施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也可能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險,因輕信能夠避免而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從事教育教學、學習活動的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其他教育設施有不安全因素,隨時有可能發生危險,而不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消除隱患而造成傷亡和財產損失。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具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可能性,而不管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大還是小,就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或者及時報告,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消除事故發生隱患的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由此而發生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責任。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