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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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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後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裡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二、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二)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教育設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由法院首先根據實際的事故原因來進行勘查處理,並對是否屬於過失行為造成的事故來進行認定,如果屬於故意行為造成的,那麼是不構成本罪的,應當以其它的犯罪事實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