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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行為人他明知校舍或者是其他教育設施是存在危險的,但是他選擇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相關人員,最後致發生重大傷亡安全事故的行為。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