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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的認定

刑法第148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構成本罪。雖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銷售金額又在五萬元以上的,就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既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不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存在著被包容與包容的關係,屬於法條競合。本罪為被包容法條,為特別法條;後者為包容法條,屬普通法條。為此,刑法第149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不能構成其罪,即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銷售金額如果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刑。對於既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重法條優於輕法條的特殊適用原則而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