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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1.9W)

(一)主體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構成要件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單位也可構成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二)主觀方面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三)客體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客觀方面表現三個方面:一是行為違法。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二是拒不改正。即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三是產生後果。即導致了違法資訊大量傳播、或使用者資訊洩露並造成嚴重後果、或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後果的產生。

所謂“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資訊或者為獲取網路資訊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包括網路上的一切提供設施、資訊和中介、接入等技術服務的個人使用者、網路服務商以及非營利組織。根據其提供的“服務”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具體可以分為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及產品服務提供者。

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是指國家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的相關規定。比如國務院關於《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執行安全和資訊保安;

(三)負責對本網路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託釋出資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資訊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稽核;

(五)建立計算機資訊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使用者登記和資訊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

所謂“網路監管”,是指網路營運監管、網路內容監管、網路版權監管、網路經營監管、網路安全監管、網路經營許可監管等;

所謂“監管部門”,是指代表政府參與網路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如通訊管理部門、網際網路新聞宣傳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等;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是結果犯,但何為結果中的“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和“其他嚴重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犯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