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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資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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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安全法》資訊規定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資訊規定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共有7章79條,其中針對個人資訊洩露問題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此外,網路安全法對網路詐騙、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執行安全、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2、新媒體被納入網際網路新聞管理範疇

新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執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

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等情況。針對這些新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將施行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細則共十八條,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許可受理、稽核、決定;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二、網路侵權行為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是境外接收者資料保護能力發生變化,可能造成個人資訊洩露或濫用。個人資訊出境後,資料控制者從境內的網路運營者變成境外機構,機構的資料保護能力通常會發生變化。如果境外機構沒有妥善保管個人資訊,因為安全保護能力不足、安全漏洞、黑客攻擊等原因導致資料洩露,或把這些資訊非法再轉移、違規利用,對國內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保安將造成嚴重影響。

通過國內網站預訂國外酒店式公寓,輸入了自己的信用卡卡號、姓名、信用卡有效日期和安全碼資訊,回國後發現信用卡被境外盜刷,究其原因就是個人信用卡資訊出境傳輸給了國外酒店,而酒店由於安全措施不足導致了個人資訊洩露。因此,歐盟等在資料跨境流動時,經常將資料接收方與傳送方的個人資訊保護水平相同作為前提條件。

網路也並不是法外之地,一旦出現在網路上侵犯他人的資訊,比如說有洩露公民個人隱私的相關情況的話,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罰。目前我們國家的《網路安全法》對此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明確了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有處罰,必須要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