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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承兌、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

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