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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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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既遂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票據法》

第一百零五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 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承兌、付款、保證票據的行為首先違反了《票據法》的相關規定,若是這些違法行為實施之後,給單位、其提公民造成損失的數額並不大,那麼違法職員受到的處罰一般是被降職、判處支付罰款等。若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那麼就有可能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