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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立案標準

妨害文物管理罪 閱讀(1.48W)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處置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具體有以下方式: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國家保護的文物、圖書等藏品;

3、私自將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贈送給個人或者非國有單位。

所謂出售,即為有償讓與,是指將館藏文物出賣給他人。既包括以其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亦包括以其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財產性利益及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本罪中的出售或贈送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轉讓、出售或贈送,則不構成本罪。此外,只有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才能構成本罪。如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國有單位,就不能以本罪論處。非國有單位,是指國有以外的所有單位,如私營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中外合作經營單位、中外合資單位、外資單位以及之間聯營單位等等。這裡的個人,是指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內的任何個人,包括共有的個人。但如果是將所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包括單位)的,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論處。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贈送”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贈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兩個行為的、則構成“非法出售、贈送文物藏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