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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9W)

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有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即使是可以依法配備槍支的公務人員,也不能違反相關規定,非法私藏或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普通民眾不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拒不交出的話,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