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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房東可以趕走租客嗎 | 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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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房東可以趕走租客嗎?應該怎麼處理?

在大城市裡面打工的人很多,因為房價的高不可攀,因為工資的低廉造成了很多人都選擇了租房子住,那麼這就涉及到房屋的租賃。房屋的租賃是房主與租賃戶一起協商在某個時間段以某個價格進行租賃。在租房子的前會有一個房屋的押金作為房東對租客的一種手續性的東西,租房也是有時效的,那麼租房合同到期房東可以趕走租客嗎?應該怎麼處理?

一、租房合同到期房東可以趕走租客嗎

這是肯定不能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對於續租合同或者說是給定時間限制去搬家重新找房子,而不能強行的將租客的東西搬離或者是強行的趕走租客,這是不合法的。在合同到期後,租客應該履行合同的職責選擇要麼搬離要麼重新續約。

二、不繼續租住需提前向房東說明

如果之前的租賃合同中沒有標明不繼續租住一定要提前說明,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然而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租客和房東之前確實需要提前溝通好,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都能夠提前一段時間向對方表明租賃意圖,以便對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其他事宜。

三、繼續租住需續約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係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後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係。

四、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認為出租人不願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後,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麼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