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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有著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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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我國國家所有,國家會以租用的方式交給土地使用方,並收取一定的出讓金。租用者使用土地時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及按時交納一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很多人想知道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有著怎樣的規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有著怎樣的規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有怎樣的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例如,北京市規定:納稅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為兩次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徵收的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徵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的次月起納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稅。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納稅人由於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應當截止到土地 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變化的當月月末。 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不同地區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國家規定的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四、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0.6~12元。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劃分:市區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超過50萬的,為大城市;市區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超過20萬不超過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不超過20萬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列稅額標準表規定的幅度以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幅度。例如,北京市將本市的土地劃分為六個等級,一級土地至六級土地的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30元、24元、18元、12元、3元和1.5元。貴州省規定:貴陽市土地的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3~30兀;遵義幣和六盤7K巾土地嗣梘額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2.4~24元;安順等6個城市土地的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8~18元;其他縣(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土地的稅額標準為每平方米每年1.2~12元。 縣(市)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幅度以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以後執行。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是降低額不得超過法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u/o;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是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稅時間有著怎樣的規定?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