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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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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通過不同的方式獲得利益就需要繳納不同型別的稅費,就土地使用者來說土地使用稅是他們應繳的稅賦之一。而作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不僅要對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瞭如指掌,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也要有所瞭解才行。下面就由小編為您做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納稅。

二、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的規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檔案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只要用地滿一年又不在免徵範圍內的,必須以季度或半年為限到稅務局繳清稅務,具體的繳費時間各地區的稅務局規定不一,所以各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要根據當地稅務局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按時繳納稅賦,通常情況下都有半個月左右的納稅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