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土地使用稅的範圍有哪些
1、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2、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外國和在華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土地使用稅的問題只要自己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條例就可以處置,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理性應對不同的狀況,不過事情的處理在有關法律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差異,自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靈活的處理,儘量讓自己的事情解決得到充分保障,降低自己事情處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