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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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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標準是多少

一、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標準是多少?

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標準不是固定的,一般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徵稅標準是1元至12元,大城市的徵稅標準是2.5元至30元。

《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 根據《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暫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怎麼確定?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免稅範圍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面積怎麼確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要想了解土地使用稅的徵稅標準,得具體到土地所處位置,即使在同一座城市,土地所處位置不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也完全不一樣。而且,國家允許各省份根據本地的市政建設狀況,規定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所以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能申請適當減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