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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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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地區對於土地的使用稅徵收標準是有所差異的。在對土地使用徵稅的時候往往需要考慮到土地的附著物徵稅期限等等實際性問題,因此徵收標準也較為複雜。那麼河南省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河南省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開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四條在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1.2元至24元;縣級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上款所列稅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稅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地稅局批准;縣(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地稅局備案。經批准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審批程式接上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納稅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佔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佔用土地面積,經地稅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託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三)免稅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向當地地稅部門申請,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省轄市、縣(市)地稅局確定。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說出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她的地稅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工作。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土地後30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地稅部門對納稅人使用土地的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徵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從以上內容即可得出,河南省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從多個角度方面出發,在土地使用的期限以及計算方式上都做出了統一的規定。除此之外,也規定了納稅人所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以及納稅後所需要履行的義務與責任。以上即為河南省土地使用徵收稅收的大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