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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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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包的問題

轉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現象,這樣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轉包和分包的公司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因此產生轉包分包糾紛。所以,在轉包和分包的時候要諮詢檢查公司的資質。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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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轉包的定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第2款對轉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法律關係中,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也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法律關係的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沒有流轉,還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還需向發包人承擔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包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另外,受轉包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於轉包並不影響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因此無須發包人許可,只需要將轉包合同向發包人備案。 為方便轉包關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第2款明文規定,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 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