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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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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

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中包括了耕地、林地、草地等等。而作為農村居民可以申請分得宅基地,用來建造自家的住宅。不過,要是在農村土地上開發房屋的話,因為土地的性質特殊,不能辦理國家統一頒發的房產證,因而這樣的房屋往往稱之為小產權房。對於購房者而言,要是貪圖價格便宜而購買小產權房的話,自己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就會很大。我國現在在農村地區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允許對農村土地進行承包經營。

辦事指南

1、農村土地可以轉包嗎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但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
2、土地轉包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轉包糾紛的解決途徑及現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現實中,基於維權成本考慮這類糾紛當事人大多選擇村委、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村委、鄉鎮政府在調處這類糾紛時,對其中爭議較大達不成協議的,往往採取處理決定方式裁決,致使當事人一方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大多不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轉包糾紛,鄉鎮調處無果的,當事人往往尋求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幫助,而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通常建議當事人選擇訴訟,致使這類案件以訴訟方式進入到法院,迴避了仲裁處理程式。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在處理土地轉包糾紛時有優勢,即可以藉助村委、鄉鎮政府的力量及其本身優勢,恰當處理,依法仲裁,往往能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如訴訟到法院來,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難度較大,難以調解結案,不易案結事了,甚至釀成涉法上訪案。因此,對這類糾紛,最好選擇鄉鎮調處、政府仲裁的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