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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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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青島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在相同價格情況下,住房保障機構具有優先購買權。

二、青島申請審查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凡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家庭和年滿35週歲的未婚人員及離婚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以下統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的標準。

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家庭或個人的財產、人均收入、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住房價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積等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二十二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和身份證明;

(三)住房情況證明;

(四)收入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專案進行。

申請人在銷售專案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稽核。對經稽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書面通知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機構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後方可銷售。

第二十六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機構釋出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申請人持准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並予以公佈;

(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照公佈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

事實上,大多數城市規定的對外出售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條件都是取得房屋產權已滿5年,並且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才能出售經濟適用房,出售經濟適用房應該籤合同,並且辦理房產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