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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取證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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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取證內容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是什麼,大家應該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無論是什麼罪,要想定罪,都得有一定的證據才行。那麼職務侵佔罪取證內容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篇文章,來幫助大家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取證的內容

在職務侵佔刑事案件審理判決中,有效證據主要是針對這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佔有財物的方式等,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能證明案件的事實經過的,都屬於有效證據。

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可以對非法取得的證據要求法院審理時候不予採納。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經過上面的介紹,大家現在對職務侵佔罪具體指的是什麼以及職務侵佔罪取證內容有哪些都瞭解了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證據是影響判決的因素之一。因此,一定要找好相關證據。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法律問題,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