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公租房>

上海公租房申請有哪些條件?

公租房 閱讀(2.84W)

公租房是各個城市都有的,在各個城市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又各不相同。那麼,在上海,申請公租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啊?有哪些人可以申請公租房?

上海公租房申請有哪些條件?

根據上海公租房管理辦法規定,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具體細則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

2、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4、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請上海市籌公租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戶口,且與上海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兩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併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兩年以上(含兩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租房的。

申請上海市籌公租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二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公租房管理辦法具體細則

關於印發《貫徹〈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房管保〔2010〕436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現將《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貫徹《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若干規定

為切實推進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根據《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2號)的有關規定,就具體貫徹事項規定如下:

一、關於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造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根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投資建設有關規定,受讓或租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二、關於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賃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運營機構在房屋用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結構,按規定將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資改建或改造;也可與產權單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資改建或改造。

三、關於准入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應達到二年以上,並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應達到一年以上。

2、各區(縣)制定具體准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型別設定年限標準。

3、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範圍應限制在申請物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範圍內。

四、關於申請稽核

1、申請物件通過所在單位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物件初步審查確認後,交運營機構稽核,由運營機構出具登入證明。

2、市級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專案分配各區使用的,由相關區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負責申請稽核工作,並出具登入證明。

五、關於申請物件住房建築面積

申請物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原則上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查辦法確定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按照實際,對面積核查辦法作適當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備案。

申請物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根據申請物件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其中以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申請物件家庭成員在本市有無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確定其住房狀況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六、關於運營機構委託核查申請物件住房狀況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通過書面形式,委託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核查申請物件以下情況:

1、申請物件住房建築面積;

2、申請物件是否已申請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運營機構。

七、關於住房保障機構檢查申請稽核工作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制訂規範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稽核檢查辦法,通過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方式,對運營機構申請稽核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隨機抽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八、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略低於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市場租金的評估由運營機構委託信譽好的專業估價機構實施,運營機構依據市場租金評估價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市場租金評估工作應在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場租金評估價有效期為一年。

運營機構制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在公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之前報送住房所在地的區(縣)物價和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九、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服務

運營機構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服務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物件群體結構特點和承受能力,配置相關服務及設施,制訂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賃住房服務規範和承租人自我約束規範,並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賃住房之前報區(縣)房管部門備案。

十、關於運營機構通報承租人欠租等情況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其他費用三個月以上的,運營機構可按合同約定通報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單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十一、其他

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專案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參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滬府[2010]46號)執行。

本規定實施中,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