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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租房的使用權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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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外出打工的,很多由於工資收入低無法買房,甚至連普通的房屋都租賃不起,針對這樣的情況現在有很多地方的政府都推出了公租房,而在申請公租房的時候都是以夫妻名義作出的,那日後在離婚時公租房的使用權要怎麼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離婚時公租房的使用權該怎麼處理

一、離婚時公租房的使用權該怎麼處理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未分得公租房使用權一方可否要求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租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租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公租房是一種政府推出的政策性房屋,主要是由政府修建,然後以低於市場租金的價格出租給那些符合條件的人或者家庭。需要注意,此時承租人僅僅擁有公租房的使用權,而並沒有所有權。因此在離婚時也只能對公租房的使用權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