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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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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麼分割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眾所周知,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那麼,離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麼分割呢?

一、公房使用權歸夫妻共同享有的情況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但是這裡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歸夫妻一方享有的情況

法院在公處理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女方這個問題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即夫妻離婚主要是由於誰的原因造成的。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即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得到公房使用權的一方不必對另一方作出補償;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而對於如何界定適當補償的標準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