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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了爭議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租賃 閱讀(2.01W)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的購置的公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原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了爭議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