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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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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是什麼意思?

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是什麼意思

《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有限產權即為受限制的產權,是指特定的群體在一定範圍內才能夠享有的所有權。

有限產權的提出,我覺得有許多積極意義。一是正面地扶持了處於弱勢地位的低收入家庭的經濟狀況;二是預防或者避免高收入者借經濟適用房制度推動之機謀取不正當利益。它的適用面是清楚的,轉讓的權利也限制在5年之後。如果不限制轉讓期限、轉讓條件的話,由於投機者的興風作浪,反而會使廣大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所以民眾一定要理解政策的初衷。

二、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開發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對經濟適用房做出相應的調整。若停止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那麼一些家庭可能就會失去購買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經適房,不然就應該對經濟適用房做一些較大的調整。首先,保證經濟適用房的透明,讓公眾來監督經適房的建設、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從而保證經適房能真正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其次,降低經濟適用房的舒適度,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適當地降低經適房的面積,以避免經適房落入不適當的人手中。最後,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以緩解經適房供不應求的局面。

2.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1959 年,新加坡居住困難的家庭佔到了全國的84%。通過在住房領域實行“以政府分配為主、市場出售為輔”的原則,到2010 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組屋”。對於美國,在大力開展公共住房專案時,不僅政府會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對專案的執行進行監督,新聞媒體還會進行監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僅為住房的建設資金提供相應的貸款,還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補貼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還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分工明確”的住房保障機構,對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加大公共租賃房的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僅保障了具有當地戶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國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設公共租賃租房,以便更好地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同時可以考慮打破戶籍限制,將公租房覆蓋面擴大到有基本穩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住房條件和環境,也是制定並推出了經濟適用房以及廉租房等相應的政策,那麼此政策也是提供給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了一些低於市場均價的房屋,但是為了避免高收入者借經濟適用房制度推動之機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是規定了經濟適用房的有限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