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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質押的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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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質押的股權轉讓合同

在現實社會中,相信有不少人都瞭解到在我國,通常情況下質權需要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後才能設立。因此,在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時,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對此,本站網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股權已經質押了是否可以轉讓,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



  
    股權質押程式
  

1、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質押股權轉讓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出質行為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