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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

經營管理 閱讀(1.13W)

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設立是擔保債權的開始,但是,股權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權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權利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對股權流動予以了嚴格規範;而且源於股權其本身的特點,在行使過程中存在著大量風險性因素,如股權可能不具有可轉讓性,設質活動可能不符合程式性要求,股權價值可能急劇下跌使擔保不能等,這些都可能直接影響質權的效力,使得質押的目的難以或不能實現,不能充保護質權人利益,由此造成與債的履行所追求的確定性、穩定性兩者之間的衝突。所以,債權人接受股權質押、簽定質押合同時,必須慎而又慎,才能確保佔有質權,真正降低債權風險。

二、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

股權質押程式

1、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質押股權轉讓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出質行為生效條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一)一般規定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二)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質押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三)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在中國設立,是中國法人,除對外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資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如果中外合資、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四、相關事項

股權質押的風險

1、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對於出質人的道德風險無法控制。對於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鑑於法律只規定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任何中介機構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法律也沒有規定該股份被質押的事實應該通過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披露,股東名冊又儲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使得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於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複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

2、在質權人(擔保人)對債權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在實現質權時,由於法律對於質權的實現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說可以訴訟解決。因此,如協議解決,必須在出質人能夠找到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出質人破產或被登出而聯絡不到時,協議解決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從而只能採取訴訟解決,但訴訟解決又費時、費力、費錢。

以上就是關於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的一些相關問題,各位朋友需要了解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與國有獨資公司股權,和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的定義,才能更好地分辨出已質押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合理,和是否可以轉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