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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後轉讓合理嗎?

抵押擔保 閱讀(3.29W)

一、股權質押後轉讓合理嗎?

股權質押後轉讓合理嗎?

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從合同法及公司法規定角度來說,公司股權質押後可以簽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股權變更登記除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

2、對受讓方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履行。如果股權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該股權可能會被拍賣用於抵債。

二、相關法規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釋出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佈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質押後轉讓合理嗎這個問題,法律規定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但是要注意,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對受讓方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履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溫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