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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股權嗎?

經營管理 閱讀(1.9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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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股權嗎?

隨著我國創業環境逐步建設完全,青年人的創業熱情也逐漸被點燃。創業必須要面對的一個難題就是融資難的問題。很多中小企業採取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獲取流動資金也就是所謂的“活錢”,如此就引出在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股份的問題,那麼我國法律關於這一問題是如何規定的,下面由本站小編進行解答。

一、《物權法》相關法條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擔保法》相關法條的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由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知關於在股權質押的狀態下轉讓股權這一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採用實際的方式。在出資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以上就是小編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的解答,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從專業角度給出更詳盡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