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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 隨意毆打他人 | 經過辯護 判處緩刑

判決執行律師解答 閱讀(1.87W)

    石X2、趙XX等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經過辯護,判處緩刑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

    刑事判決書

    (2019)滬0113刑初8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X2,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江蘇省。

    被告人趙XX,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漢族,戶籍在安徽省巢湖市。

    辯護人杜俊傑,上海XX律師。

    被告人石X3,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河南省。

    辯護人於水影,上海XX律師。

    被告人徐X,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江蘇省。

    辯護人張XX,上海XX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一部刑訴(2019)1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X2、趙XX、石X3、徐X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某某出庭支援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徐X與被告人石X2於本區楊鑫路XXX號右側通道內因被告人徐X在上址隨地小便一事發生口角,後引發肢體衝突。期間,被告人趙XX、石X3亦對被告人石X2進行毆打,造成被告人徐X右脛、腓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造成被告人石X2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當日,被告人石X2主動打電話報警,後與趙XX、石X3、徐X在原地等候民警處理,四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石X2家屬已賠償徐X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互相諒解。

    上述事實,四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侯某某、謝XX、石X1的證言、監控視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驗傷通知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收條、諒解書、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X2、趙XX、石X3、徐X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X2、趙XX、石X3、徐X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已取得對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X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趙X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石X3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徐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董 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