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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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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院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