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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的生效判決,守約方不能再次另行起訴,屬於重複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屬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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