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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和抗辯權對比區別有哪些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94W)

1、概念不同。
(1)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其作用在於阻止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檢索抗辯權等。
(2)請求權為法律關係的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進行。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
2、作用不同。
(1)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2)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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