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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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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成立的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由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所以在保護的權益大於損害的權益時,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