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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81W)
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了緊急避險制度。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