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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使用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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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在我國雖然是屬於國有資源,但是政府在規劃和使用土地的時候都是有著一定的計劃的。最起碼土地必須能夠保障我國公民的住宅建築用地的需求,而且國家為了巨集觀調控國有土地資源的使用,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都進行了使用年限上的規定。作為普通公民來說,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住宅建築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住宅建築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居住是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是50年,商業用地是40年,綜合用地是50年。有時候開發商會偷換概念,打著使用年限為70年的旗號賣房子,但是他們說的也並無錯,因為他們說的是居住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三、房子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瞭解第1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不用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關於補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2017房屋產權年限新規定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住宅建築使用年限實際上是70年,而且目前國家也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說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到期以後需要公民去續期,因此基本上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都是可以自動續期的。雖然說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商品房的質量保證期實際上也就是50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