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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庭上要怎麼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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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

原告在法庭上要怎麼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