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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庭審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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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庭審陳述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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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原告陳述怎麼寫

(一)如果是訴狀。在事實與理由處:寫明“哪一年認識(經人介紹,還是同學或同事朋友、網友),何時結婚?生育孩子,取名什麼,跟隨誰生活,現上幾年級?你們離婚的原因是什麼?到最後,說原被告感情現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法院准許原被告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支付多少撫養費?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或哪一套房產或財產歸你所有。”
(二)如果是離婚案開庭,原告做最後陳述時,可以說“堅持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