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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權和實體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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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實體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公民享有訴權,受到合法抗辯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則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就是指債權等由實體法調整的權利,是與訴訟權利相對應的概念。勝訴權,是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法律和證據的支援,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該當事人勝訴的權利。

勝訴權和實體權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