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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三年離婚退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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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三年離婚退彩禮嗎?

一、如果結婚三年離婚退彩禮嗎?

如果結婚三年離婚了只要滿足索要彩禮的情況的都是可以要回來的。彩禮是否能索要回來要視情況而定。像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可以要回來。對於已經登記結婚卻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給付彩禮一方也不能要回來。

二、彩禮與贈與的區別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把彩禮與婚前贈與混淆起來,但是兩者之間有這很大的區別。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三、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不管結婚幾年,只要滿足法律中所規定的的可以索要彩禮的情況的都是可以向對方提出退還的要求的,並且如果對方拒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進行相關的舉證,如果對於法院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進一步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