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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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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要不要和解主要看當事人的意願。強制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確定債務履行數額及期限的和解方式,並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前和執行中進行,執行後是無法進行和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