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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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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強制執行的區別

如果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可能雙方當事人想要和解。那麼,行政強制執行能和解嗎?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行政強制法第42條第1款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

1、強制執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過協商,確定債務履行數額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強制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並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