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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一般會執行多久?

判決執行 閱讀(3.01W)

一、強制執行一般會執行多久?

強制執行一般會執行多久?

六個月。

對於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結,期限為六個月,即對於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自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要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是非訴執行案件,那麼期限要短一些,一般是三個月。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間怎麼規定的?

期間為2年,自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滿後的第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供有效擔保並且經過執行人同意批准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若暫緩執行期限已逾期但是對方當事人仍然拒絕履行的,法院有權根據法律條文規定執行被擔保的財產。對於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當事人主體都有履行的義務,失信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