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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變更上訴狀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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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變更上訴狀的範圍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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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範圍

確定上訴狀範圍的原則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一些問題:有些上訴請求未包括在一審的訴請中,二審能否予以審理;一審處理顯而易見的錯誤,當事人不提,二審能否糾正;開庭後當事人隨意增加變更上訴請求,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陷於被動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反映有些法官和訴訟當事人在把握上訴審審理範圍的原則上認識不甚一致,導致有些案件審理效率不高,當事人認為處理不公。因此,準確把握上訴審審理範圍的原則,對於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