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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民事訴訟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
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後一天。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