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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並要求申請執行人至少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申請採取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財產查詢和控制期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7日內解除財產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執行財產查控、處分規定》 第二條
財產控制措施完成後,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並要求申請執行人至少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申請採取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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